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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现有残疾人资助政策及救助项目

2015-07-22 15:29 来源: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现有残疾人资助政策及救助项目
 
  一、残疾人康复领域
  (一)“七彩梦”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
  1、资助条件
  (1)年龄:1-6岁(不满7周岁)
  满足以上年龄段聋儿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可对7-17岁(不满18周岁),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已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语前聋患者及18岁以内的语后聋患者予以资助;资助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5%;资助条件:经专家组评估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
  (2)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  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3)家长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家庭有能力配合并保证受助人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康复训练。
  (4)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贫困家庭聋儿。
  2、资助标准
  (1)人工耳蜗产品。由中央财政提供人工耳蜗产品采购资金,免费为每名受助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
  (2)手术费用。手术及调机费:由中央财政按每人1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包括术前检查(复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含开机)。
  (3)康复训练费用。由中央财政按每人14000元标准对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给予补助。康复训练补助项目包括: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食宿等。
  (二)“七彩梦”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项目
  1、资助条件
  (1)年龄不超过6周岁,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聋儿。
  (2)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聋儿,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聋儿。
  2、资助标准
  (1)助听器
  ——由中央财政补助每名受助儿童助听器购置费用4800元(2台全数码助听器),验配和一年内调试服务费用1200元。
  (2)康复训练费
  ——由中央财政为每名受助人提供一学年(10个月)1.2万元康复训练补助。
  康复训练经费的列支项目包括:耳模制作、电池购置、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康复教材、家长培训、食宿等项费用。
  ——定点康复机构为受助人提供不少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确保康复质量。
  (三)“七彩梦”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1、救助对象要求
  (1)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脑瘫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脑瘫儿童。
  (2)年龄不超过7岁。
  (3)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其中优先安排能长期坚持家庭康复训练者)的脑瘫儿童。
  2、救助标准
  中央财政为每名救助对象提供每年人均13,200元的标准给予康复训练和矫形器装配补助(训练:12,000元;矫形器:1200元)。
  (四)“七彩梦”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1、救助对象及救助原则
  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诊断机构确诊的孤独症儿童;
  (2)年龄3-6周岁;
  (3)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孤独症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孤独症儿童。
  2、资助标准
  中央财政按每年人均12000元标准对康复训练给予补助。
  (五)“七彩梦”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项目
  1、资助对象
  0至6岁有需求、经评估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贫困残疾儿童,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儿童。
  2、资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假肢、矫形器每人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其他辅助器具每人补贴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 评估适配费( 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 ) 占10%。
  (六)国家彩票公益金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1、救助对象要求
  (1)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智力残疾儿童。
  (2)年龄不超过7岁。
  (3)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其中优先安排能长期坚持家庭康复训练者)的智力残疾儿童。
  2、救助标准
  中央财政为每名救助儿童提供每年人均12000元的康复训练补贴,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各自落实项目工作经费。
  (七)成人助听器项目
  成年听力残疾人,受助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听力损失达到听力残疾标准,无助听器适配禁忌,有配戴助听器意愿;(2)家庭经济困难;(3)对就学、 就业阶段的听力残疾人优先救助。 资助标准为贫困听力残疾人每人一次性资助数字式助听器1只,硬耳模1只,电池50块,并提供验配服务费300元。
  (八)贫困残疾人低视力助视器免费适配项目
  要求受助人要求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生活相对困难,持有钦州市户籍的中国残疾人证,项目平均每人补贴1000元,其中,90%用于购置助视器,10%用于补贴适配服务费(包括评估、适配、使用指导等)。
  (九)国家彩票公益金残疾人辅具免费适配项目
  要求受助人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生活相对困难,项目普及型小腿假肢每例补贴1200元、大腿假肢每例补贴3000元;膝离断或髋离断假肢平均每例补贴5000元;装配装饰或功能性上肢假肢平均每例补贴4500元;矫形器平均每例补贴1500元;补贴资金的60%用于假肢矫形器原材料采购,40%用于补贴装配服务费(筛查、评估、制作、训练、随访等)。
  (十)国家彩票公益金就学就业残疾人辅助器具免费适配项目
  要求受助人达到就学、就业条件,正在就学、就业,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生活相对困难,项目平均每人补贴10000元,其中,90%用于购置辅助器具,10%用于补贴适配服务费(包括评估、适配、使用指导等)。
  (十一)国家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救助项目
  1、资助条件
  (1)因贫困无法住院治疗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
  (2)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3)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书面同意接受住院医疗救助。
  2、救助原则
  (1)符合上述资助条件者中处于关锁状态或持有残疾人证者优先安排;
  (2)提供基本的、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之后,在限定补贴额度内,为救助对象提供一次性的住院医疗救助;
  (3)确保住院医疗效果和质量,使受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内能显著改善,有效控制病情。
  3、资助标准
  2011-2015年,每年为2万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一次性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4000元/人/次,住院周期为3个月。
  (十二)国家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救助项目
  1、资助条件
  (1)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2)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服用药物的精神病患者;
  (3)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救助。
  2、救助原则
  (1)持有残疾人证者优先安排;
  (2)面向贫困精神病患者;
  (3)在限定补贴额度内,对患者门诊服药自付部分费用给予补贴。
  3、资助标准
  标准一: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连续五年,对5万名能够进行城乡医保报销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购买基本治疗药品补贴。其中,基本检查和服用基本治疗药品的补贴450元,病人筛查、输送及下乡送药交通费、业务培训、“医疗救助卡”印制等补贴50元。
  标准二: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连续五年,对5万名不能进行城乡医保报销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购买基本治疗药品补贴。其中,基本检查和服用基本治疗药品的补贴800元,病人筛查、输送及下乡送药交通费、业务培训、“医疗救助卡”印制等补贴100元。
  (十三)国家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工程项目
  1、资助条件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300元的农村贫困和城镇五保户及民政救助范围的白内障患者。
  2、救助原则
  优先救助贫困持证残疾人和特困患者。
  3、资助标准
  中央财政每例白内障复明手术补助800元,病人自付总费用控制在600元以内。
  符合上述项目条件要求,有辅助器具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免费适配。

  二、特殊教育领域
  1、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学前助学项目
  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13〕9号)文件精神,在全日制特教学校学前班、全日制特殊幼儿园、全日制普通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贫困残疾儿童,将得到国家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的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金用于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补贴。我市的阳光幼儿园,是全日制特殊幼儿园,主要接收听障、智障和孤独症3—6岁学龄前残疾儿童进行学前康复教育。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学计划—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资助项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学计划——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资助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文件精神,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将得到自治区每人每年资助400元资助;按照通知要求,每人每年资助不低于600元。助学项目资金由自治区、市、县区共同分担。钦州市本级按自治区项目资助要求,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对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三娘湾特教学校学生每人每年另外配套资助1000元、对灵山县、浦北县特教学校学生每人每年另外配套资助800元,成为广西目前市本级投入资助金额最多的地市。
  3、全日制高中和中专在校残疾学生、普通高考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项目
  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13〕8号)文件精神,全日制高中和中专在校残疾学生、当年参加应届普通高考并被录取的残疾考生,将得到自治区残疾人助学金的资助,其资助标准为(1)本科以上学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 (2)专科学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 元;(3)普通中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元;(4)高等特殊教育学院视力、听力、言语残疾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5)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生,广西残疾人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年资助1500元。
  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考上大学的资助款纳入各县区当地政府资助的总盘子,目前我市本级对钦南、钦北、钦州港、三娘湾区户籍的残疾人家庭子女进行资助,标准为本科3000元,大专2000元,中专1500元,均为一次性资助。
  4、钦州市“圆梦行动计划”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助学项目
  根据钦市残联字〔2012〕20号文件精神,持有钦州市户籍的在读残疾人大学生以及家庭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将得到市残联与市财政局在我市实施“圆梦行动计划”残疾人大学生助学项目的资助。资助期限为:考入大学的第二年开始直到正常大学毕业,资助标准为:残疾人大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家庭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大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
  以上教育资助项目,有关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考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

  三、残疾人就业领域
  (一)残疾人培训
  1、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
  ①帮扶范围及条件:本市持二代残疾人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300元);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至59岁,女16至54岁);有劳动意愿且具备接受培训的条件和能力。
  ②内容: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掌握1-2门农村实用技术,切实提高自我发展和增收能力,并结合其他扶贫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③步骤: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开展调查摸底收集,农村贫困残疾人基本信息,形成初选对象,报县级残联确定并组织培训。
  2、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①帮扶范围及条件:本市持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劳动意愿且具备接受培训的条件和能力。
  ②内容:帮助残疾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确保残疾人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水平,切实提高自我技能水平掌握一技之长,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发放全国通用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介绍推荐或鼓励自谋职业。
  ③步骤: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开展调查摸底收集,农村贫困残疾人基本信息,形成初选对象,报县级残联确定,并由市或县区残联统一组织培训。
  (二)残疾人扶贫
  1、党员扶残温暖同行项目
  ①帮扶范围及条件:本市农村行政村家庭年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残疾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
  ②内容:帮扶家庭成员掌握1-2门脱贫致富实用技术,通过项目、技术、信息和资金等方面扶持(每户价值1000元)从事相对稳定的生产发展项目,实现家庭年人均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③步骤:每年年初根据年度任务分配方案,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及残疾人组织开展调查摸底,主要选择对象为劳动能力较强、有劳动致富愿望的贫困残疾人户,筛选,确定帮扶对象,在村(社区)为单位将拟帮扶对象进行公示。各县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及本地的产业优势,以党员结对帮扶为主,采取“帮、包、带、扶”的方式对残疾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结对帮扶,通过项目、技术、信息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帮助残疾人找到创业项目和发展途径。
  2、广西“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
  ①帮扶范围及条件: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就业年龄,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
  ②内容:基地与被扶持对象扶持分两种方式,一是安置集中劳动基地所安排的残疾人月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二是辐射带动基地通过向残疾人提供种子、种雏、苗木、农药、农肥、技术等(价值约1200元)扶持,所辐射带动扶持的残疾人年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
  ③步骤: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开展调查摸底收集,农村贫困残疾人基本信息,形成初选对象,报县级残联确定。
  3、残疾人托养
  钦州市“阳光家园计划”项目
  ①范围:本市持二代残疾证;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②内容:2012年——2015年期间开展钦州市“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包括资助符合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改造及购置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接受居家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购买社会服务等。开展的形式现在有日间托养和居家托养两种,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③步骤: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符合 “阳光家园计 划”项目,形成初选对象,收集相关材料并公示后,报县级残联确定。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
  1、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项目
  ①范围:全市贫困残疾人(二代证,残疾等级3、4级),年龄16-59周岁(不含在校生)的城乡居民。
  ②内容:从2014年1月1日起,对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实行政府全额补助。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按文件具体规定执行。
  ③步骤:2014年初,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符合低保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和非低保对象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基本信息,形成初选对象,报县级残联和扶贫部门确定。
  2、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项目
  ①范围:全市城镇重度残疾人(广西非农户口;持二代残疾证且等级1、2级;其本人无固定收入(单位)重度残疾人)
  ②内容:从2013年1月1日起, 对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③步骤:每年,各县区残联负责当地重度残疾人资格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名册,于每年6月底前到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3、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项目
  ①范围:全市农村重度残疾人(钦州农户口;持二代残疾证、等级1、2级)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②内容: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选择最低档次(100元/年)缴费,个人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按文件具体规定执行。
  ③步骤: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和残疾证在乡镇(街道)社保所自愿参加新农保
  4、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项目
  ①范围:全市城镇重度残疾人(钦州城镇户口;持一、二级二代残疾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②内容: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选择最低档次(100元/年)缴费,个人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按文件具体规定执行。
  ③步骤: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和残疾证在镇(街道)社保所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残疾人维权领域
  1、“扶残维权工程”项目
  (1)申请条件:
  ①残疾人是案件的当事人;
  ②通过司法以外的其他渠道难以解决;
  ③残疾人的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农村居民贫困标准130%以内。
  (2)材料要求:
  ①《残疾人法律帮助案件登记表》
  ②《“扶残维权工程”法律帮助案件申请表》
  ③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有照片及残疾人证号页,有家庭地址页都要)
  ④有关司法案件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3)申请程序
  ①残疾人及其亲属、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小组)、残疾人协管员、 乡镇(街 道)残联向县(市、区)残联提出法律帮助申请;
  ②县(市、区)残联负责申请的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案件,应当在3日内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在7日内委派法律工作人员。申请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上级残联申请复查。
  2、残疾人家居无障碍改造项目
  (1)申请条件:
  ①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侧重视力、听力障碍和肢体残疾人。
  ②对无障碍设施有需求意愿,居住环境具备改造条件
  ③生活贫困,无经济能力对其居住环境实施改造
  ④经济条件较好,自己开展家庭环境改造的残疾人,可视情况提供用工补贴或一定数量的辅助器具
  (2)办理程序:
  ①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
  ②符合项目要求,拟进行改造的残疾人家庭在各乡镇集中公示
  ③由县区残联统一组织改造工作,并收集好相关材料存档,上报市残联备案,并按要求录入台账管理系统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补贴
  (1)每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年给予260元的燃油补贴
  (2)材料要求
  ①持有钦州市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
  ②有机动轮椅车购车发票;
  ③所持机动车应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
  对上述项目有需求的,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申

请。

                      各县区残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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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钦南区残联

钦州市钦南区行政信息中心

2693115

钦北区残联

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

3686052

灵山县残联

钦州市灵山县政府大院

6523910

浦北县残联

钦州市浦北县越州大道3号

821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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