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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1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钦卫计委财务〔2017〕2号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7日

 

钦卫计委财务〔20172

  


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公立医院

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钦州市市直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             钦州市财政局

生育委员会      

    

      钦州市机构编制管理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     

委员会办公室              社会保障局            

                                 201771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市直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公立医院治理结构,强化经济责任,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促进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三级公立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公立医院副院长级行政领导成员。设置总会计师的医院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职位。

第三条 医院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直接对院长负责。

第四条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医院和有关部门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

2.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

3.熟悉公立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专业资格要求

1.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三)从业资格要求

具有从事财政、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等专业性管理工作经验,连续3年以上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

1.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

2.荣获省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3.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学员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

4.荣获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管理专家称号,并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

5.具有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财务会计管理15年以上工作经验。

6.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并取得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书

(四)职业道德要求

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

2.未发生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过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总会计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认定和任免上岗前培训,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和业务素质的提升。

第三章 任免

第七条 依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任免。市直公立医院其总会计师的任免,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履行政府办医职能部门负责。任免和调整前应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八条 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每届4年,在同一医院任职不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可调派其他医院任职或改任其他职务。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 总会计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组织领导医院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成本核算、运行绩效分析等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会计核算、成本核算和财务报告,确保会计、成本信息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全面预算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分析和运行绩效评估等;负责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医院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参加医院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研究与决策。

(四)加强会计监督,负责财务风险管理、偿付能力管控,确保财产安全完整。

(五)加强财务会计规范管理基础工作,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清产核资,加强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完整、保值增值和安全有效使用。

(七)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八)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置、聘任、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总会计师具有以下履行职责的工作权利:

(一)参加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参与医院大额资金的使用,调度及借款,担保、投资、产权改制、资产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财务可行性评审;

(二)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设置医院财会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提出建议。对医院会计机构设置、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配置、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和聘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建立对大额资金的使用由总会计师与医院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总会计师拥有大额资金流动联签权;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并报告医院主要负责人。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依照《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市财政局参与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参加医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并向主管部门提交述职报告。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就医院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内控机制、运行绩效等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审计事项包括:

(一)医院会计核算、成本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医院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医院财务状况及结果,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医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医院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医院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重大事项负有管理责任或直接责任:

(一)医院提供或公开的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二)医院的成本等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不规范;

(三)医院内部财会控制机制不健全、财会制度执行不力;

(四)医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五)管理不当及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六)负责审批、联签、实施的事项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总会计师相应的责任。医院不支持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事项,总会计师未参与决策或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的,总会计师可以免责。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工作业绩突出的,由医院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总会计师年度考核评议或履职评估较差,经认定不合适继续任职的,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免除职务或调整其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三级公立医院,其他公立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医院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7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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